从另一个方面来讲,最高法院如果不坚持宪法原意,就会使得民众逐步将管理的自身的权力集中一个不具有代表性和选举替换性的机构身上,难免会逐步陷入寡头政治的泥沼。
宪法性法律 宪法渊源是体现宪法效力的外在存在形式。我国宪法学者普遍上充满着对英美宪法的崇拜,在研究我国宪法问题时则不自觉地纠缠于英美式的宪法概念体系之中,并且套用不同语境中的宪法概念,只为得出其想要的结论,而忽视这些概念是否可以一致地、合理地、科学地用于解释中国宪法的实际。
在对政治报告或工作报告进行学习式而非反思式阅读过程中随意解读中国成文宪法之外的政治习惯法,这很不科学。三、政治团体章程事实上并无宪法效力要理解中国现实生活中的宪政运作,……就必须理解作为规范中国政治主权者的‘根本法《中国共产党党章》。依詹宁斯的观点,在英国可以写入宪法的有四类内容:立法、判例法或从司法判决推断出的法律、有关议会的法律和习惯、宪法惯例。现行《宪法》也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我国《立法法》未就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的立法权限进行分工,现实中一般是以不同的制定主体区分为基本法律与一般法律。
与英国不成文宪法不同,在成文宪法国家,考察宪法之所以为宪法,从外在形式特征判断,须是以人民的名义,经人民的授权,由特殊的制宪机构制定。[27]在强调活的宪法之际,必须清醒地了解其潜在的危险性,公权力往往以宪法变迁为当然之事,并藉‘活的宪法观念掩饰其违宪行为,而逐渐腐蚀宪法规范。我国已经成为初步繁荣昌盛的社会主义国家。
[3]1982《宪法》经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现行《宪法》第5条第4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第2条规定: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对于执政党在宪法文本中的地位,主要是肯定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在宪法上的合宪性,当然,作为宪法所肯定的治国理政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主要是执政党对国家的政治领导而不是具体包办国家事务)成为宪法文本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宪法原则。
摘要: 关于执政党的宪法地位,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国民党政权曾经在宪法文本中明确规定了以党代政的党治模式。修改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
第六自然段规定:我国人民有充分的信心,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战胜国内外敌人,克服一切困难,把我国建设成为强大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对于人类作出较大的贡献。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两部宪法的指导思想都肯定了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因此,在处理执政党与国家政权机构、执政党与宪法的关系方面,很明显地出现了党政不分的问题。此外,该约法第72条还规定:国民政府设主席一人、委员若干人,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委员名额以法律定之。
现行《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规定: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这些相应的宪法条文涉及到:第2条第1款规定: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第四自然段规定:第一次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胜利结束,使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第1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修改宪法,制定法律,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提议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的组成人员,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国家的预算和决算,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
在国民党政权炮制的《训政纲领》下,作为根本法的宪法没有任何实质意义,只是在形式上简单地肯定作为执政党的国民党的党纲和政策,完全实行的是以党代政和以党训政的训政模式。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在执政党掌握政权的背景下,如何处理执政党自身与作为根本法的宪法的关系,如何利用宪法来巩固自己的合法地位,一直是中国政党政治的晴雨表。
国家大力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建设,加强民兵建设,实行野战军、地方军和民兵三结合的武装力量体制。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尽管1936年的五五宪草和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声称还政于民,没有在宪法文本中直接涉及执政党的法律地位,但是,国民党作为执政党实行一党独裁的专制政体并没有改变。二执政党在宪法文本中的作用和地位的显著变化,出现在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文本中。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上述各项规定,对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宪法地位做了一般意义上的肯定,为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合法性提供了宪法依据。
今后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具体来说,1982年《宪法》对中国共产党执政党地位的肯定体现在以下的序言文本中:第五自然段规定:1949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三1982年《宪法》继承和恢复了1954年《宪法》处理执政党与国家、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以及执政党与宪法之间关系的传统,共有4处涉及到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文本规定。根据四次修正案修正后的1982年《宪法》[3]总共有5处涉及到中国共产党,与该原始文本相比,增加了一处规定,说明1982年《宪法》在不断发展过程中,对执政党在宪法上的地位给予了充分的关注。
第1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以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为界,自1912年中华民国正式建立到新中国诞生前夕,受孙中山先生的军政、训政和宪政治国理政三阶段理论的影响,国民党作为执政党曾经将以党治国的理念写入宪法,并通过宪法文本将执政党的最高组织机构代行最高国家权力机构所享有的国家权力的党国理论肯定下来,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完全成为执政党训政的工具。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19条规定: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二句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3)依照总理建国大纲所定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应训练国民逐渐推行以立宪政之基础。1954年《宪法》序言第四自然段规定:我国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共同纲领》序言规定: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
这一自然段相应地修改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第四自然段规定:我们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和政策,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使我们伟大的祖国永远沿着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的道路前进。
第1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具体表现在: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3条规定: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后两句: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是仍然肯定了执政党以及以执政党为基础结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作用和地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第二自然段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开始。最后,规定公民与执政党之间的关系,即公民有拥护执政党的义务。
一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共产党在团结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民主进步人士、爱国人士的基础上,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以及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基本政治制度框架。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修改为: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在规定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宪法地位的同时,并未赋予执政党享有高于宪法之上的特权。
序言最后一个自然段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该条款确认了执政党对国家的领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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